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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9

为加快城区新型工业化发展步伐,实现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切实做到精力向工业集中、资源向工业汇集、政策向工业倾斜,为增加工业投入、做大做强工业企业提供政策支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市区两级政府分别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左右的专项资金。

在十堰城区注册的工业企业,凡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均属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补助项目前期费用。建立《十堰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凡列入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补助80万元;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含5000万元),补助50万元;投资额在3000万—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

项目前期费用的补助资金在项目正式开工后经审核即可兑现。

三、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的工业项目,均可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含十堰经济开发区)两级政府按6:4比例分担。

建设工期在两年内的,项目建成后,补助厂房、设备投资额的5%。

新开工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8大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电力业、采掘业)工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以及为购置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或者退税。

四、支持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设施建设。对业主式开发的工业园或工业企业建设用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其经费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需新征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工期控制在两年以内。项目用地要确保“不改变用途,不炒买炒卖,不闲置荒芜”。

五、税收优惠政策。境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市外境内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鼓励汽车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鼓励本地企业兴办配套企业。凡与整车或汽车关键零部件总成配套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六、减免相关规费。对新上项目涉及到的36项规费,全免14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18项;按成本或工本费收取4项(详细减免项目见附表)。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七、鼓励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市城区实现产业化的,按照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15%给予专项补助。其专项补助经费在项目正式投产后经审核兑现。

经国家或省级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从认定之日起,该产品3年内上交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4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其信息化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

八、鼓励企业争创名优品牌。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8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2万元。

九、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工业产品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销售收入绝对值较历史最好年份增长5000万元以上、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2万元;增长1亿元以上的,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万元。

十、支持中小企业振兴发展。对列入《十堰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市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按季结算、先报先贴”。

十一、重点项目“一事一议”。对新开工的、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或对全市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重点工业项目,以及跨国、跨省、跨市工业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非业主或非企业开发的)建设用地集中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储备、统一出让”方针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通过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城市建设费用中支出。

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耕地占用税全额征收,地方留成部分按征收额的70%补助开发区、工业园区用于开发建设。

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土地出让契税、土地过户契税和营业税全额征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补助开发区、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引进的工业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中市级留成部分,除按相关政策兑现给企业外,剩余部分5年内全额返还开发区、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凡上述政策涉及到的兑现资金,由市和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行政区或十堰经济开发区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的由市级统一兑现。

上述政策涉及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由市与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上述政策对同一企业相同奖项不重复奖励。

十四、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按规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审计、财政、环保等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敷衍塞责,否则,将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本政策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解释。

十六、本政策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政府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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